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4條 郵政業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界定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特定目的、類別及其必要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前項清查發現有非屬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之個人資料或特定目的消失、期限屆滿而無保存必要者,應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