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3條 郵政業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並配置相當資源。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一、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本計畫相關事項。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政策,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均明確瞭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