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郵政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5條 郵政業應依前條界定之個人資料範圍及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之流程,分析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根據風險分析之結果,訂定適當之管控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