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廠商屬製造業者,其製程使用之原料用途審核量應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出具證明用途文件,該文件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廠商負責人姓名。
三、氫氟碳化物種類。
四、用途別。
五、原料用途氫氟碳化物輸入重量。
六、原料用途氫氟碳化物輸入期限。
七、輸入國家。
前項以外之審核量,應由供應廠商或使用廠商,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文件及格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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