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7條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輸入氫氟碳化物者,其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應於限期內辦理退運。其尚未通關放行者由海關通知限期退運,其已通關放行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退運。逾期不退運或經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氫氟碳化物,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辦理氫氟碳化物之回收、暫存或銷毀;其相關處置費用,由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負擔,並限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