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8條 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或依第十二條規定所提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配資格,並停止其五年內依第六條規定之核配資格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