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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20條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
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2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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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任)相關機關(構)辦理氫氟碳化物之審查、回收、暫存、銷毀及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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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廠商應於取得氫氟碳化物核配資格及核配量後,始得自行或委託供應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辦理輸入或輸出作業,…
第15條
取得核配量或審核量之使用廠商不得販賣氫氟碳化物或從事經銷之業務。但使用廠商已依第六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供氫氟碳化物維修…
第16條
供應廠商執行氫氟碳化物分裝或換裝作業時,應使用回收設備或回用設備。使用廠商執行含有氫氟碳化物之冷凍冷藏或空調設備與系統、…
第17條
未依規定申請核准而擅自輸入氫氟碳化物者,其收貨人或貨品持有人應於限期內辦理退運。其尚未通關放行者由海關通知限期退運,其已…
第18條
依第六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所提申請文件或依第十二條規定所提申報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任)相關機關(構)辦理氫氟碳化物之審查、回收、暫存、銷毀及稽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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