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14條 廠商應於取得氫氟碳化物核配資格及核配量後,始得自行或委託供應廠商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入許可證,辦理輸入或輸出作業,且輸入或輸出貨品應於核准之期限輸入或輸出。當年累計許可輸入量扣除許可輸出量大於核配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該次輸出入許可證申請。依第十一條取得審核量者,其氫氟碳化物輸出入許可證之申請,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