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氫氟碳化物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第7條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之氫氟碳化物核配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條第一項之氫氟碳化物消費量上限值作為核配總量,並優先核配予依前條第一項取得核配資格之使用廠商後,再核配予取得核配資格之供應廠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