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三款所定之試驗計畫或執行計畫內容如下:
一、封存場址之座落區位基本資料。
二、封存方法及專案概述。
三、封存目標量及封存期限。
四、封存場址地質探勘調查結果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地質井(或探勘井)、灌注井及監測井之設計計畫。
(二)地質鑽探調查及岩芯特性分析。
(三)震測剖面分析。
(四)儲集層及蓋層之封存可行性評估。
(五)地質災害風險潛勢評估。
五、環境衝擊及風險管理報告。
六、二氧化碳來源、濃度及封存量評估報告。
七、環境監測規劃。
八、補救措施及緊急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封存場址之操作條件及異常情形判識基準。
(二)停止灌注與重新啟動門檻及程序。
(三)緊急應變架構及標準通報流程。
(四)封存場址特定之人員安全訓練規範。
九、封井及封井後工程設計規劃。
十、財務安全及經費預估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