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應依封存核准文件所載內容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八條規定重新申請封存核准:
一、封存場址座落區位變更。
二、封存目標量增加。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封存核准文件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應事前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一、封存場址營運事業變更。
二、封存方法變更。
三、封井及封井後工程規劃變更。
四、環境監測規劃之監測方法、頻率及儀器設置變更。
五、補救措施與緊急應變計畫之應變程序、啟動門檻或通報流程變更。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封存核准文件所載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事業之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
二、封存作業施工時程調整。
三、事業行政聯絡窗口、組織架構或內部通報程序更新。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