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得於封存場址核准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
前項申請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逾九十日;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因中央主管機關之審查致封存核准期限屆滿前未作成展延准駁決定者,事業於封存核准期限屆滿後至作成展延准駁期間內,得依原封存核准內容執行封存作業。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第14條
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