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相關申請,得遴聘專家學者協助審查,並於三個月內依審查結果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申請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不符規定或內容有欠缺,應詳列補正所需資料,通知事業限期補正,補正日數不計入審查期間,補正總日數不得逾九十日。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經審查未通過。
二、違反相關法令。
三、前項補正屆期未提出或補正仍不符規定。
二氧化碳捕捉後封存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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