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23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會員及組織 第23條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違反者,應按情節輕重,依有關法規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