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14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會員及組織 第14條 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二、私有耕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三、公有或私有耕地之承租人或永佃權人。四、其他受益人。前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之權利人,如為法人時,由其主管人員或代表人為會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