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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4條凡在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合於下列各款之一之受益人,均為會員:一、公有耕地之管理機關或使用機關之代表人。二、私有耕地之所…
- 第15條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
- 第15-1條會員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具有選舉、罷免會長及會務委員之權利:一、會員屬自然人者,應年滿二十歲。二、具有會員資格持續六個月以…
- 第16條農田水利會設會務委員會,置會務委員十五人至三十三人,其名額由各農田水利會依事業區域內灌溉排水之土地面積大小酌定之,並由具…
- 第17條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
- 第18條會務委員會之職權如下:一、審議組織章程及會員停權等有關權利義務事項。二、議決工作計畫。三、審議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
- 第19條農田水利會置會長一人,依法令及該會章程綜理業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事業機構,對外代表該會。前項會長,由具選舉權之會員直接…
- 第19-1條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三十歲,具有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得登記為會長候選人:一、教育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
- 第19-2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長、會務委員候選人:一、受停止會員權利處分,尚未復權。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三、犯內…
- 第21條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
- 第22條農田水利會之組織規程及其編制、各級員工之任用、待遇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23條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視同刑法上之公務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前項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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