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21條 法規: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類別: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第四章 會員及組織 第21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