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2條 法規: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2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覆。前項詢問事項作成筆錄時,受詢人須簽名或蓋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