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6條 法規: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6條 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