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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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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1條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第1條
法規:
審計部稽察證使用規則
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1條
本規則依審計法
第十五條
及
第八十條
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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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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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持本證向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
第3條
審計人員依審計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執行封鎖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辦理,在執行提取時應依…
第4條
審計人員行使審計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職權,遭遇拒絕或隱匿時,得提示本證知照當地司法警憲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派員協助。
第5條
本證由部統一編號使用。
第6條
審計人員使用本證應載明事由、地點、日期、職別、姓名,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依據案情核發,使用人使用完畢應即繳還。
第7條
本規則經審計長核定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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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