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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審計機關為行使職權,得派員持審計部稽察證,向有關之公私團體或個人查詢,或調閱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各該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實之答復。
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得知照司法或警憲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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