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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審計機關應經常或臨時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其未就地辦理者,得通知其送審,並得派員抽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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