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9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9條 調解委員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素,由行政法院定之。但法官於有必要時,得命調解委員至同一法院轄區之其他地區執行調解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