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5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5條 行政法院應將調解委員造冊(附件一)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前項調解委員名冊應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行政法院應將第一項之調解委員名冊提供予法官,以供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