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應將調解委員造冊(附件一)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前項調解委員名冊應公告於行政法院網站,並隨時更新之。
行政法院應將第一項之調解委員名冊提供予法官,以供選任時參考;法官認有必要者,亦得選任名冊以外之人為調解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