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4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4條 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行政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