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7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7條 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聘任法院辭任。聘任法院知悉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