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8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六章 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8條 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情事且情節重大。二、有第六條或第七條第二項所定解任事由。前項決定前,應使被評鑑之調解委員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