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29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六章 調解委員之考核 第29條 行政法院應於調解委員任期屆滿前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續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