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第8條 法規: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二章 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第8條 經行政法院遴選之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法官學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培訓課程至少九小時。但續聘為調解委員者,不在此限。前項聘任前之專業培訓課程,應包括行政訴訟事件相關法令、性別平權、調解倫理及案例演練等課程。調解委員如具備前項課程之專業能力者,得向行政法院申請抵免第一項課程或部分時數,並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證明之(附件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