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0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0條 審核小組之審查,應斟酌調查方法之成本效益、時效性、妥當性、合理性、實效性及必要性後,以平衡兼顧審查結果正確性與於期限內造具完成名冊急迫性之方式,妥善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