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1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1條 審核小組為行使第三條所定職權,得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審查會議。審查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審查會議時,由本法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法官委員代理主席;法官委員亦不能出席者,得由召集人指定其他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審查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