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7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7條 審核小組有關前四條事項之決議,應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審核小組就其他事項召開審查會議為決議者,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