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16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16條 審核小組審查完畢後,除有第十三條所定情形外,應即以決議核定複選名冊。複選名冊經核定即造具完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