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第4條 法規:備選國民法官審核小組職權行使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4條 審核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委員出席審查會議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