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應載明實施主詰問、反詰問、補充訊問之人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有數人者,應載明詰問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於複數之被告或其辯護人對同一證人或鑑定人行主詰問或反詰問之情形,應載明詰問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