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7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 第二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第17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查之情形,得以概括方式記載前項所定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