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均為開審陳述之情形,應載明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各自進行開審陳述之項目、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如有複數被告或其辯護人進行開審陳述者,亦同。
被告有數人之情形,應載明各該被告或辯護人係以個別或統合方式進行開審陳述。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2條
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 第二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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