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證據調查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一、本法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所定書證及物證…
- 第15條法院區分不同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分別行證據調查程序之情形,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
- 第16條法院宜分別調查與罪責相關之證據及被告科刑資料,並應於審理計畫中載明各證據調查程序之性質、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
- 第17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物證及書證之調查,應載明實施調查之人、次序及預定起迄時間。數項物證、書證於同一證據調查階段接續調…
- 第18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人、鑑定人及通譯之交互詰問及補充訊問,應載明實施主詰問、反詰問、補充訊問之人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 第19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辯論程序之記載,宜包括下列事項及預定起迄時間:一、事實及法律辯論。二、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
- 第21條法院預定命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沒收或保安處分事項辯論者,應載明其項目、次序及各自預定起迄時間。
- 第22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休息時段,指法院預定暫休庭而為休息、午休或其他休息時間。法院擬於休息時段進行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之…
- 第23條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各項程序間隔之時間,指法院為進行下列事項而預先酌留之時間: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疑問。二、進行…
- 第24條第九條第四項所稱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所預定進行之程序事項,包括因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而預定進行之權利告知、證據調查及辯論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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