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13條 法規: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二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 第二節 審判程序之不同程序階段 第13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情形,得由審判長補充為準備程序結果之說明。前項情形,宜載明於審理計畫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