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2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2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稱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指送方將其書狀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下簡稱司法院服務平台)進行傳送。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之送方及其得傳送之書狀種類,依附件之規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書狀,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及應簽名或蓋章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及第九條規定,以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為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使用科技設備傳送書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