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10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0條 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訴訟文書送達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前項情形,送達證書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