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6條 法規: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6條 送方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憲法法庭裁判聲請書、答辯書、補充聲請書、補充答辯書、言詞辯論意旨書及附具之證據及文件,於憲法法庭指定提出紙本複本份數時,應依憲法法庭之指定提出之。法庭之友委任之代理人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法庭之友意見書,準用前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