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子簽章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簽章為之。
前項規定得依法令或行政機關之公告,排除其適用或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
但就應用技術與程序所為之規定,應公平、合理,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