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9條 法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9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