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4條 法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4條 卷宗之給閱,以付與電子卷證方式為之。但無電子卷證者,得以付與紙本卷宗方式為之。本規則所稱電子卷證,指業經憲法法庭利用電子掃描設備或其他方式建置,將紙本卷證之內容轉換為以電磁紀錄方式儲存之數位檔案。 本條定義的名詞 電子卷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