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之聲請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
前項閱卷時間,自裁定許可之日起,不得逾十四日。
如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者,書記官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