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7條 法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7條 閱卷之聲請經審查庭裁定許可者,書記官應徵詢聲請人之意見,指定閱卷時間及方式,通知聲請人及閱卷室人員。前項閱卷時間,自裁定許可之日起,不得逾十四日。如有不能遵期給閱或閱卷者,書記官應依職權或依聲請,另指定閱卷時間並通知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