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11條 法規: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1條 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