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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14條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第14條
法規:
憲法法庭閱卷規則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第14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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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一、基於公共利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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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聲請人應於指定時間到達憲法法庭閱卷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向閱卷室人員洽取聲請閱覽之卷宗、複本、電子卷證或證物。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聲請人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所閱卷宗或證物等交還閱卷室人員點收。
第10條
閱卷應在憲法法庭閱卷室為之,交閱之卷宗不得攜出,並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抄錄,應使用閱卷室提供之紙筆。二、不得於卷內文書添…
第11條
聲請人得偕同隨員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宗,隨員應出示證件,並於閱卷登記簿簽名或蓋章。隨員不得單獨在場閱卷。
第12條
聲請重製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卷內文書之黑白影印、列印費,B5、A4規格紙張每頁徵收…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免徵、減徵或停徵前條所定應徵收之費用:一、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二、基於國際條約、協定或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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