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第6條 法規: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第6條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