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但因業務需要,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支給專案加班費。
輪班輪休人員及本辦法施行前經行政院同意之人員,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但必要時得由行政院另定每月加班費報支數額上限。